2004年10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13种价格违法行为被列入举报范围
红宪

  根据《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》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13类价格违法行为的,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。
  《规定》还明确,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,只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、地址及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,可以不署名举报。
  《规定》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。要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、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;要依法处理受理的举报,并为举报人保密;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,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,并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(红宪)